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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垛垮塌伤小孩侵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11人看过

案情:

  张某,男,X县Y镇张村人。按照农村的生活习惯,张某在自家房屋后面堆放了各种柴草以及农作物的秸秆。秋收之后,张某在其屋后将花生秸秆扎把并堆成草垛,为防止草垛倒塌,其在垛顶放置石块、木头等,并用木棍支撑垛身。2012年9月27日,同村李某之子李康(化名,男,2003年出生)与其同龄伙伴孙某、钱某在张某屋后草垛周围玩耍嬉戏。在嬉耍过程中,不知哪个顽童将支撑草垛的木棍推倒,导致该草垛垮塌,李康被滚落的石块、木头砸伤头部及右肩。后李康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共计13 500元。李某因李康受伤赔偿问题与张某达不成协议,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 500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所受之伤害完全由其本人和其他玩伴孙某、钱某弄塌草垛所致,被告张某按照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在自家屋后堆放柴草合情合理,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堆放物垮塌致人损害案件,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张某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相反,根据其在公共场所堆放柴草的行为方式和方法放卖弄,可以看出其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物品的堆放人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是孩子李康所受伤害系其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原因导致草垛垮塌而砸伤李康的,或者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突然来了一股十分强烈的旋风将草垛吹倒而砸伤李康的,那么草垛的所有人张某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张某证明不了是其他原因导致李康被砸伤,张某也就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当承担堆放物垮塌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伤者李康与其玩伴孙某、钱某在场所相对开放的草垛旁边地方玩耍,不知是谁推到支撑草垛的木棍导致草垛垮塌,石块、木棍等滚落而砸伤李康,故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对该伤害的发生均负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李康等儿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按照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将柴草堆放在自家屋,其堆放的位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处于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其堆放柴草的方式亦有不妥当之处,如其在垛顶放置石块、木棍,用木棍支撑并不牢固的草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未加强对草垛的管理、看护,致使草垛具有垮塌的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可见张某在堆放柴草的位置、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玩耍的过程中推到支撑草垛的木棍,而致李康被滚落的石块、木棍砸伤,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的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定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的监护人一方与草垛所有人张某的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的监护人之间还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在草垛周围嬉耍行为危机了其自身的人身安全,其中一人或数人将支撑草垛的木棍推倒,但不能确定是谁推倒的,故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对李康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责任,但李康及其玩伴孙某、钱某均为未成年人,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要求张某承担真热闹之后,李某可就李康所遭受的损失未赔偿部分,扣除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向孙某、钱某的监护人要求赔偿。

  (作者: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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