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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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之后抽资公司注销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771人看过

    2010年8月,彭兴标、彭启初、程禹钱商定成立某公司,注册资金为668万元,因三人均没有那么多的资金用于注册,他们经商量决定由彭兴标借钱用于注册,在验资成功后再抽出资金归还债主。就这样,公司顺利得到注册登记。彭兴标则按照之前规划,在公司成立当天将共计667万余元的注册资金分三次转出,用于归还借款。

  2012年2月,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均以抽逃出资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兴标、彭启初、程禹钱罚金20万、20万、15万元。

  ■以案释法

  抽逃注册资金属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彭兴标、彭启初、程禹钱身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系共同犯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综合其他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单处罚金。法官表示,国家需要确保依法成立的公司要有相称的资产实力,用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抽逃资产后,就会成为皮包公司。因此,我国刑法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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