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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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写欠条对方赖账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37人看过

    2010年,张某接到多年好友王某的电话,王某急需用钱,想让张某借给自己几万元周转,几个月便可以偿还。张某便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王某汇去3万元,因二人关系一直较为融洽,加之张某手中有汇款凭证,张某便没有让王某给自己打借据。然而,几个月过去了,王某并没有按月还钱,只是断断续续的分几次还了几千元,张某也并未提出异议。2011年,张某找王某索要剩下的欠款时,王某称自己不欠张某的借款。协商未果,张某告到法院。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判令王某向张某偿还借款。

  ■以案释法

  依据汇款时间先后定输赢

  法庭上,当张某拿出自己当初给王某的汇款凭证时,王某称张某汇款是为了偿还他之前的欠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案件在采信证据、确定事实环节中,采用的是概然性、优势性原则。从时间上看,张某汇款给王某在先,王某汇款给张某在后,符合我国民间借贷“先借后还”的传统经验法则,证据具有优势性,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王某应返还所欠张某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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