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股东同时提起解散和清算诉讼的,法院对清算申请受理。?xml:namesp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股东同时提起解散和清算诉讼的,法院对清算申请受理。?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