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破产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界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发现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不应以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固定资产,其应收债权不知能否收回为由不受理该破产案件。?xml:namesp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破产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界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发现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不应以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固定资产,其应收债权不知能否收回为由不受理该破产案件。?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