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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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车主投保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76人看过

针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等真实车主与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名义车主不一致时名义车主以自己名义为车辆投保是否有效,首应当根据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原则上对保险合同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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