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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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69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记录、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应当允许查阅,但有正当目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应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向公司请求并遭到公司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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