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者废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前,该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无疑应当遵照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国情”和“社会效果”问题,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在一审阶段,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要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义务,举证困难时应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问题);
2、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可以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可允许或要求当事人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尤其是对于认定事实起关键作用的鉴定结论。?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