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事人定期领取判决书,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上诉期从什么时间起算,是否从送达之日起算。?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十五日的上诉期从送达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事人定期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如果以当事人实际领取并签收判决书时间为送达时间,实际上是纵容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判决书的行为。在法院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已知道了判决结果,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可能会拖延时间,故意不领取判决书,如果将送达日期确定为当事人实际领取判决书之日,将迟迟无法确定该案是否生效,是否上诉进入二审,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判决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