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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是怎样的?

发布者:楚梦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479人看过举报

我们知道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可以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但是与之相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且此时合同也尚未成立,因此不涉及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违约责任问题,主要是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使对方的损失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但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故两者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课以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负有作为的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即应负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

就是说,应以有别于侵权责任的制度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这个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该承认,在法国、德国等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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