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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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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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微信借款须谨慎,QQ、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者:张一峰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790人看过

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直接跟别人开口借钱,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么?张律师为您详解: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2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二、微信等聊天记录等要得到采信,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本人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三个途径:①、对方当事人自认;②、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③、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一种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

三、微信可作证据使用,但还需结合转账凭证等证据

2016年9月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一年来,张律师在代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语音内容等新的证据形式。

张律师特别指出,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但此类证据容易被人盗用,在借款时还要结合转款凭证等。

张律师认为,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

张律师特别提示

◎微信记录、QQ、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

◎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

◎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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