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
2016年9月,住清河县城的赵女士第二次起诉与丈夫王先生离婚,要求平均分割位于清河县领秀清城小区的一套单元楼。庭审中,王先生同意离婚,辩解此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系其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应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王先生提供了父母的汇款凭证,所汇款项及日期均与王先生支付购房款的金额及日期基本吻合。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判断涉案房屋归属时,主要厘清几个关键点,即房屋是父母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父母出全资购买还是分期购买,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
简单具体讲分以下情况:
1、婚前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除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外,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明示仅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则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部分应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份额。当然,实际生活中,案件情况会比较复杂,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情况区别处理。
本案中,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王先生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该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应视为父母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结婚本案实际情况,该房产应为王先生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不应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