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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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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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亲探望权------爷爷奶奶能否探视孙子?

发布者:张一峰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543人看过

隔代探视权问题不仅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也没有类似的批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甚至没有类似的判例,即便有个别当事人起诉的案例,法院也是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隔代探视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真实案例:

2016312日,清河县李某在北京市打工时因交通事故去世。某的母亲赵某,已到花甲之年,丈夫多年前因病去世,现又失去了儿子,伤心不已。某与妻子范某共育有两个儿子某在世时,因夫妻二人经常在北京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奶奶赵某抚养和照顾。

办理完某的葬事,范某将两个孩子带回娘家,有意让孩子疏远赵某,双方思想上产生隔阂。

201610月,范某改嫁他人,径直不让赵某探望孩子。如今赵某儿子没了,活泼可爱的两个孙子又离她而去,痛苦的心情可想而知。赵某对儿媳范某改嫁没有意见,但想把一个孙子留在身边或者能够定期看望孙也行,以减轻其失去亲人的痛苦。赵某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要求看孩子,均被范某拒绝,从而双方矛盾不断加剧。

律师评析:

“隔代探视”,从法律上来讲,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视权

  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确立的,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祖孙(含外祖孙)之间基于同一血缘关系其亲情关系无法割舍,尤其共同居的祖孙之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能成为祖辈生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孩子从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权威发布:

2016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关于探望权问题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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