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拥有淘宝村数量16个,位居全省第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电子商务对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全县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淘宝、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达到3万余个,直接和间接从业人员达6万余人。
淘宝店恶意利用刷信誉规则打击竞争对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已经判决生效,张律师提醒各位淘宝达人,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淘宝刷信誉判刑第一案: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至此,全国首例因恶意刷信誉而获刑的案件尘埃落定。
回放:恶意刷信誉损害竞争对手
淘宝店铺的生存需要信誉支撑,信誉等级高的网店会优先排在淘宝搜索的前页,占据有利的销售位置;而信誉等级低的网店买家则很难搜到,会直接影响网店的销售业绩。网购者决定在哪家购买商品,与店铺信誉息息相关。可以说,信誉就是网店的生命。
由于信誉度极其重要,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规则作假,淘宝网有专门的网店经营监管机制。一旦发现网店店主用虚假手段提升店铺的信誉,淘宝网会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日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被降权会导致该网店难以被用户搜到,直接影响店铺的销售状况。尽管这样,还是有人打起了歪主意。
北京智齿数汇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智齿公司”)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也称“论文查重”)。2014年4月,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用谢某在6天时间内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约1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2014年4月23日,浙江淘宝公司发现了智齿公司交易异常,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决定对其进行搜索降权处罚。
2014年4月28日,经智齿科公司线下申诉后,淘宝公司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但在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搜索到智齿科技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案发后,经江苏省某会计事务所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搜索降权而损失的订单交易额为15.98万余元。
董某、谢某利用淘宝降权规则,通过刷信誉度使竞争对手被降权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也给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
争议:恶意刷信誉应否受刑罚
2014年5月7日,对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一事,淘宝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6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时,鉴于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已赔偿,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
2014年8月,公安机关移送该案至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李迪审查时发现,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仅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秩序,但本案定性和证据标准把握难度大,案件如何办理面临难度和挑战。为慎重起见,李迪和该院公诉科科长周朝阳两次到杭州淘宝网总部,了解该案对淘宝网运营情况的影响,学习相关互联网技术知识,补强相关证据。
检察官发现,该案并不是个案,类似的行为在淘宝网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对互联网经济秩序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打击这种行为,保护平台的正常运行,一直困扰着淘宝网运营商。本案的处理,将起到一定司法导向作用。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诉期间,《人民检察》杂志在雨花台检察院又一次组织召开了“恶意好评‘捧杀’竞争对手如何定性”研讨会。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和时任南京市雨花台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意见一致,均认为董某、谢某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采取了网络虚假交易的手段,并给被害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董某、谢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定性:恶意刷信誉应担刑责
从提请批捕到二审,该案的定性成为争议的焦点:董某、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了什么罪?综合专家教授、办案检察官、法官对此案的意见,在关于董某、谢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和行为定性上,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雇用谢某对智齿公司淘宝网店进行恶意好评,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权,其本质是对智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谢某恶意好评竞争对手的行为实质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声誉,应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声誉的诋毁,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随着证据完善和研讨深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性逐渐成为多数学者和司法部门的共识。2015年2月11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董某、谢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18日,经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15万余元不当,应认定为10万余元。因此,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判处,判处上诉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上诉人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影响:本案将产生示范效应
这个案件判罚的意义很大,一是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二是对以恶意炒作手、恶拍、恶评等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对维护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董某、谢某的恶意刷单行为,是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的案件。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