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订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结婚证同居47天后分手,男方主张订婚时给付订婚彩礼36000元、价值42588元五金一钻及8800元手机一部,结婚前另付大包干彩礼176000元,诉请返还263388元。女方抗辩仅收到176000元大包干彩礼、五金已被男方取回、手机属赠与不应返还,并主张陪嫁嫁妆及酒席费用应从彩礼中扣减、男方隐瞒年龄致女方流产存在过错应少返。男方委托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张一峰律师代理举证订婚现场视频照片、购买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五金一钻及订婚彩礼已实际给付,主张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应按彩礼性质全额或大比例返还,手机属一般赠与可让步,陪嫁生活用品已在男方处应酌情核减彩礼而非单独抵扣。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短期同居,男方举证的五金一钻价值较大应计入彩礼、手机属赠与不予返还,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女方怀孕流产及陪嫁情况酌定返还彩礼166941元,改口费及酒席费用不予核减,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判决女方及其接收彩礼父母共同返还男方彩礼166941元,驳回其余诉请。
本案明确未办结婚登记仅按习俗举行婚礼并短期同居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给付大额金银首饰可计入彩礼范围,陪嫁必要生活用品可酌情扣减但不含酒席改口费,女方怀孕流产能影响返还比例但非免责。张一峰律师通过系统组织订婚给付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成功将五金一钻纳入彩礼范畴并说服法院采信,为当事人争取到接近诉求64%的返还金额,警示农村婚约给付大额财物应注意保留给付凭证,未达婚龄不办登记法律风险由双方共担。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