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两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6次潜入某地某医院盗窃电缆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4172元二人分别获利6万余元,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一名被告人案发前曾委托村干部代为询问投案事宜并表示将前往派出所投案但在投案前被抓获。两名被告人分别委托律师辩护张一峰律师作为专项咨询律师参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论证及量刑协商主张该被告人主动向基层组织表达投案意愿并由村干部转达公安机关符合自动投案实质特征虽在前往投案前被抓获仍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赃退赔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认定二人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均积极参与不构成从犯但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先向所在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员表示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决一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另一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折款发还。
本案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先向基层组织表明自动投案意向并由干部转达公安机关在前往投案途中或处理必要事务期间被抓仍可认定自首并依法减轻,积极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是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张一峰律师紧扣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从宽情形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自首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两年刑期减让,警示涉案人员案发后应尽快通过正规渠道明示投案意愿并留存相关证据,越早认罪悔罪越有机会获得法律宽宥。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