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女性经营者为某网店店主代发服装并垫付货款及运费,双方口头约定回款后结算。2024年11月19日经对账,店主在原告制作的对账单上签字按手印,确认代发及垫付款总计2160756元已付1348900元尚欠811856元,后店主仅再还30000元余款781856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代发方委托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张一峰律师起诉主张被告支付代发货款及垫付运费781856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张一峰律师举证的对账单、银行明细、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欠款金额清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欠款78185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810元及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案明确代发代垫模式中双方签署对账单系确认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债务人经传唤无故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支持债权人诉求。张一峰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对账签字文件与付款流水锁定欠款事实,帮委托人全额胜诉并实现资金占用损失补偿,警示合作中应养成书面对账留痕习惯,债务人妄图以缺席规避还款义务终将败诉担责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