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羊绒供货商自2021年起向李某供应绵羊绒原料交易期间由李某在原料入库单上个人签字确认累计供货2367万余元,李某及关联账户陆续付款1792万余元后尚欠5739849元。李某辩称债务属某毛纺织有限公司、王某辩称非合同相对方且与李某无合法婚姻关系不应担责,供货商委托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张一峰律师起诉主张李某签约时非某公司职员且入库单无公司公章属个人交易,王某与李某系夫妻、长期接收李某经营转入资金两千余万并参与案涉债务协商抵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清河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张一峰律师意认定入库单无公司印章、李某签约时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职员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李某个人,王某与李某系夫妻、长期接收经营收益且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以货抵债、债权转让,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共同偿还货款5739849元及利息(以5739849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驳回其他诉请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明确买卖合同入库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签字人非公司职员时按合同相对性认定个人买方,配偶长期共享经营收益并参与债务处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一峰律师通过梳理多年银行流水锁定夫妻财产混同与债务追认事实,成功帮供货商锁定夫妻连带还款责任,警示交易中应注意核实签约主体身份与印章,夫妻一方参与经营或共享收益的难逃连带清偿。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