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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XX公司与隆昌市界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395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国强|时间:2020年08月20日|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隆昌XX公司与被告隆昌市界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昌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隆昌市界市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8151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1份。原告在2017年7月28日向被告交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没有通知什么时间去参与招投标,合同就没有履行。2018年被告退还了原告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但是没有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协议书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隆昌市界市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其理由有: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需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在约定的时间内未缴纳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自动终止了。原告不能按照已终止的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2、2018年6月1日,内江日报对涉案的土地进行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的公告,原告自己未参与拍卖,甚至没有报名,导致没有竞拍到土地,其过错在原告。3、《协议书》不仅失效而且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按照该协议进行履行,该协议约定在合同签订60日内原告需成立新的项目公司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的事实和经营,但是至今为止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成立相关公司。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已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符合交易习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为确保项目顺利建设而向甲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履约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无息退还,乙方拍得项目用地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加油站土建工程完工并投入经营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四、以上地块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土地拍卖,土地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地,在土地拍卖时,乙方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土地竞拍到底。自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90日内,如乙方未能拍得项目用地,则甲方应于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5日内全额退还前述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缴款之日起计息,逾期未退还,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直到全额退还之日。”被告隆昌市界市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原告隆昌XX公司作为乙方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2018年6月1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内江日报上刊登了《内江市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该公告明确告知本案讼争土地的竞拍的时间、地点。原告未报名参加该土地的竞拍,未拍得该项目用地。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退还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内江日报、情况说明、收条、农村信用社进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特别约定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和盖章,该协议书就生效。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生效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被告,否则该协议自动失效,但原告没有在生效后10日内即2017年7月22日前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因此双方签订的《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已于2017年7月22日已失效,自动解除。原告虽在该合同失效后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收取了该保证金,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的情况下已不能用《隆昌县界市镇加油加气站项目招商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来约束双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按已失效的协议书的内容向原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因本案讼争的项目土地并不属于被告界市镇人民政府管理,而是属于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因此被告界市镇人民政府没有通知原告去参加土地竞拍的义务。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已在内江日报刊登了竟拍公告后,原告没有报名参加该项目土地的竞拍,没有拍得该项目用地其责任在原告方,被告界市镇人民政府在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在该土地竞拍完成后及时将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界市镇人民政府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81514.8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隆昌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761元由原告隆昌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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