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与被告龚XX在2006年秋季在梧州的酒店打工时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8年3月8日生育儿子梁小明,2010年9月24日生育女儿梁小芳,2010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交往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因为儿女的出生才登记结婚,婚后亦未培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甚大,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6月23日起,被告开始夜不归宿,与其他男子厮混在一起,吃喝玩乐。同年7月份,被告开始无故的自己抓头发抓手。2012年6月25日经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心境障碍,但被告不配合治疗。
2010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并正式分居,双方无任何来往。被告亦从未过问过儿女的生活,从给付孩子的生活费用。2013年3月1日夫妻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被告对儿女未尽到抚养义务。
因感情不和,超过两年的分居,断绝来往,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与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债务承担。
本案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律师接案后着手立案,起诉,通过被告的父母、兄弟、朋友、同事联系到被告。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知道原告律师工作很充分,离婚已成定局,于是愿意在法院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书。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很意外如此便捷地离婚,对律师高效的工作表示感谢,对律师的执业技能表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