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政府的规训,市场很容易跑成脱缰的野马,焦躁,失序,引发踩踏,尸横遍野。
浙江新闻客户端观察员 余列平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
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出了相当明确的“两线三区”:即24%以下的,该给多少给多少,没得商量;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两者之间的,法院不掺和,双方自行协商,尊重既定事实。这一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说得通俗点,法院最近给“高利贷”划了一条很明确的警戒线——36%。这个数你要是还想往上走,对不起,就算是借贷双方你情我愿,法律也不认。
那么,最高法为何如此谨慎,要给民间借贷安上这么一个容不得讨价还价的“天花板”呢?
咱还是先来看一下以前是怎么操作的。在此之前,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直是这方面的法律指导文件。
按照这套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别人欠你的钱不还,耍赖,在这个标准之下的,法院可以帮你要回来;超过这个标准的,法院也是爱莫能助了。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我去找了一张表,近20年的利率都在这儿了。
今年,经过接二连三的降息降准之后,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经降到了4.85%,是近20年来的最低值。如果按这个数的4倍算,也就是19.4%。远低于新认定的36%。相当于法院的容忍度变高了,给民间借贷的弹性空间比以前更大了。
这当然也得益于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行。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的必经之路。按照规划,中国预计在2017年前完成利率市场化。
一旦利率市场化之后,指令性的基准利率存不存在都不好说了,还拿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来作为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显然也就不合时宜了。所以说,司法改革要与金融改革相配套。步子要协调,所谓的全面深化改革,想来也需要像这样各个领域的深入配合。
关于这个4倍基准利率,浙江在制定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时,还出过一个小插曲。
该条例在正式通过时,取消了草案中48%的利率上限。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最终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之后,取消了上限,改成了比较含糊的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做出这一改动的原因,正是因为当时的司法规定还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生怕这个48%的上限可能会与4倍利率原则相冲突。
可见,当年的浙江立法部门,已经开始有意识地给民间借贷的利率划警戒线了,只是囿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法服从国家法的原则,才没有迈出这一步。现如今,由最高法出面,划了这条线,也算是帮浙江圆了一个梦。
当然,浙江版的48%定得比国家版的36%要高,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浙江是全国民资最活跃的地方,尤其在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市场十分庞大,众多小微企业对此需求旺盛。
最疯狂的时候,曾出现过60%的年利率,就是借你100万,一年后还我160万,简直了,真是吓死宝宝了。
要知道,资本是嗜血的。利率炒得这么高,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么高。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墙不塌才怪呢!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还想着雪中送炭?灭顶之灾都有可能。
在由民间借贷所引发的民间债务危机方面,浙江可谓吃尽了苦头。当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更是将阴影下的民间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
于是,浙江痛定思痛,下决心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这才有了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有了民间借贷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义气”走向理性,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良好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一个重要论断:很多人只记住了前半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却忽视了后半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出手。给民间借贷划警戒线,就是这个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