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童某与丈夫李某都是农村人,二人在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叫李阳。后来李某进城打工时出现外遇,童某因此与李某离了婚。二人离婚后,李阳一直跟着母亲童某生活。一年后,童某觉得现在孩子已经跟自己生活了,为了让孩子与父亲不再有瓜葛,在未经李某的同意之下,决定给孩子改名叫童阳。后来李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要求童某恢复孩子原名。
学法有疑
离婚后,女方有权在没有经过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么?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其恢复?
法律讲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请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因此,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童某改回儿子的姓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是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一句话说法
父母有权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可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但是任何更改姓名的行为均不得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来源:怀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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