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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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纠纷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沈文骏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旅游 |378人看过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暑假又是旅游的旺季。下面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你解答。

退休生活让年已六十的A有充裕的空闲时间,为实现自己年轻时去韩国旅游的梦想,遂与春田花花旅行社签订出境游组团和他,约定旅行目的地为韩国,履行期限为201211日至15日,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住宿。201214日,因韩国国情,酒店内进门处设有门槛,因此酒店在门口设有警示牌,但因入住时已近0点,A进门时仍被绊倒摔伤骨折。A因救治发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0万。

那么本案中,旅行社该对A的损失承担责任吗?

这是一起涉及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纠纷,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顾名思义,主要就是保障安全,包含人和物两个方面。人的方面要有足够、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如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等,对参与活动者在其场所或组织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影响安全的侵害要有一定的预警,使他人对可能发生的侵害有一定的认识,同时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可以是警告、通知、说明或指示等。物的方面则是活动场所及活动中所需建筑物、与那户共计、设施设备等物质的配置、保管、维护,保障正常运行,不会给活动参与者带来可能影响其安全的危险等义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遵守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当然不是。作为旅游过程中的组织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都是一个主导、优势地位,其对参加旅游的人还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这种义务通常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指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一般而言应尽到如通知、报告、保管、招领、返还等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因为旅客对旅行地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可能会因不知情而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而旅行社专事旅游服务,对于此类情况的了解程度均高于游客,故其应从专业角度预支的危险提示、告知游客,采取可降低危险发生系数的措施,劝阻游客从事威胁自身安全活动是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其次,在旅行社已将其所预支的与游览活动相关危险告知游客,并采取防范危险发生之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游客仍执意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致伤亡后果发生的,系游客故意造成伤亡后果,此时旅行社可免责。故旅行社对于其已履行该义务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回到案例,虽然酒店门口设有警示牌,但事发当晚已近深夜,旅行社应遇见到对于一个年近60的游客而言可能会忽视该警示牌,当该警示牌仍不足以达到防范事故发生时,旅行社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故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足够的告知、提醒义务,与A摔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安全存在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其本人疏于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及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旅行中发生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受损害的,旅行社还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旅行社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仅是补充责任,并且也是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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