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案例
普某挪用1680万元归(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某)个人注册公司时间只有短短6天,普某这种挪用公款归(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某)个人注册萨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和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与普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认为:从法益侵害上,虽然普某挪用1680万元归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某注册公司时间只有短短6天,但一旦公款脱离国家管控,国家财产处于流失的紧迫危险当中,故该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鉴于在该行为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挪用时间较短,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普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从上面的判决书中,我们认识了非法挪用公款罪,此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中详细解析一下: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侵害的法益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
危害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身份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