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适用分期付款解除权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36人看过



  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的章名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在第91条规定了7种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解除便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具备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此主张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消灭的效果可以面向过去,使合同具有溯及力,也可以面向未来,使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6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合同也并不是当然就解除的,只有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才能解除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类典型的形成权,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尽管解除权的效力如此强大,也需要当事人的积极行使,否则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方式,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对方的,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则自通知到达之时起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则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般法定解除权与分期付款解除权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性。从形式要件上看,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催告程序或者达到法律规定的“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分期付款解除权的行使则没有这种限制,只需要未支付价款达到一定比例即可。从举证责任上看,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举证,而行使分期付款解除权的出卖人则不负担这种责任。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都属于授信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常常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这一点与分期付款合同十分类似。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与出租人约定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使之属于承租人,在这一点上,合同又与所有权保留合同类似。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那么出租人可以在催告后经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条既规定了出租人的催告义务,又给予承租人宽限期,赋予承租人更强的保护力度。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比,分期付款合同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买受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在第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制度,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买卖的基本规则。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双务、有偿合同虽然符合一般的买卖合同规则——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所有权,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买受人无需支付全部价金就获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在未得到全部价金的情况下就需要转移标的物,出卖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在合同订立时与买受人约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因此,立法者指出,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设置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者认为,《合同法》第167条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任何限制,出卖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保护措施,比如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或者格式条款的设定。因此出卖人处于优势的地位,买受人处于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买受人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想是保护买受人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