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常见的四种模式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公司法 |19831人看过


  目前我国较为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四种,分别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分红权-虚拟股票。我们从适用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行权条件和限制、效果四个方面来看


  股票期权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制度。激励对象,是有上市公司股东自行选择,一般这些被激励对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要符合资质条件,一般包括市场营销的主要人员、技术开发的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资源型特殊人才。二要要符合业绩和贡献等条件,譬如,这些员工对公司作过历史贡献,并对公司未来发展会有贡献的骨干人员。如何行权呢?事先设定一定的标准或门槛,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这个标准后(即行权条件成就时),被激励人才能按照事先既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被激励对象也有选择不购买公司股票的自由,因此,股票期权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权利。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后,在双方合同的规定期间内,经营者不能转让股权,也不能得到由此产生的收益,在一定的时期后可以出售。效果来看,公司经营者的收益就与公司或企业的发展有了紧密的联系,使经理人或经营者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公司发展尽职尽责。


  限制性股票,一般适用范围比较广,大多数公司都可采用。激励对象的选择上有限制,被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票的条件受到限制,在我国,一般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将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和业绩达标条件时,被激励对象才能获得公司股票,行权条件有限制,被激励对象出售公司股票的条件受到限制,该限制是限制性股票的重点指向,在我国,有明确的的规定要求限制性股票的出售要设置禁售期限,即公司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时,限制性股票要明确规定禁售年限.当被激励对象达到规定的禁售条件后,即可以将手中的股票上市交易,交易一般都分期进行


  股票增值权有点像时下流行的对赌协议.适用于大多数公司,激励对象选择更加严格。在制定激励计划时,将会与经营者约定一个股票基准价格,经营期间若股票市价高于约定价格,则收益部分归于经营者所有,若经营期结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则损失将按照激励方案由经营者承担.但股票增值权中经营者没有选择权.


  虚拟股票,在我国,虚拟股票股权激励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激励方式,具有自身很大的优势。华为目前采用的TUP制度基本上就是采用向激励对象发放虚拟股票的方式.它的特殊之处在于,指公司将股票的股价升值收益权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享有分红权,虚拟股票并不是真实的股票,所以激励对象对该股票没有所有权且不能出售,激励对象离开企业后该虚拟股票权则自动失效.其效果显著,虚拟股票能够让员工直接地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从而更加努力地为公司的发展奋斗,同时还不会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具有灵活性较大的优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