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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面对关联交易怎么保护自己?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公司法 |812人看过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是如何规制的?


  基于股东表决权的现代公司的运作机制,使得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安排,导致对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这时,中小股东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来看看现行《公司法》中针对关联交易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权利。


  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公司法规制


  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中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公司法应当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事前和事后法律保护。


  一、股东质询权制度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局外股东因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获得公司信息的途径有限,因此产生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股东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法律问题,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质询权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解释》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五是股东也不能滥用股东咨询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规定了质询权,但是公司法对说明义务规定的并不清晰,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即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事由等未作规定。


  二、股东大会批准制度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指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才能生效。关联公司中的从属公司参与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避免董事会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做出有损于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策。上市公司参与的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将股东大会批准作为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保障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进行有效的监督。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做出决议,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批准。批准的事项,是指交易金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例如,关联公司业务往来中的关联购销、资产租赁、资金占用和信用担保虽在性质上不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但是如果交易金额重大也应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在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者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使其他股东享有否决某些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权力。表决通过后,该关联交易才能进行。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应当与关联交易披露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配合,才能达到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角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称为回避表决制度;从无利害关系的股东角度,股东表决权排除称为独立股东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使关联交易决议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无权就该交易行使表决权,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投票无效,从而保证关联交易的客观公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权利的诉讼保护


  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适用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范了关联交易内外部责任。随着经济发展,法人规模逐渐扩大,内部结构逐渐复杂,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在此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为此,《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规定》明确,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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