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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361人看过

  

  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的,是否影响劳动能力?对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这个问题,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给予回答。

  基本案情

  一、2017年11月23日,宏宝公司员工张甲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下行线,与案外人张乙驾驶的半挂货车(载乘姜某鸣)相撞,造成张乙死亡、姜某鸣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甲负次要责任,姜某鸣无责任。

  二、事发后,姜某鸣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姜某鸣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

  三、姜某鸣事发时受雇于张乙轮班驾驶半挂货车,且居住于城镇。该半挂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姜某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9077.31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207871.12元)。

  法院裁判及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姜某鸣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07871.12元,因姜某鸣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姜某鸣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身体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损害,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应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被扶养人的赔偿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判断。虽然本起事故造成姜某鸣八级、十级伤残,但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伤情影响了姜某鸣的劳动能力,故姜某鸣该项主张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14.被抚养人的判断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60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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