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出轨,要赔个几百万”或者“一方出轨,净身出户”等等条款,一旦婚姻真的发生了危机,拿着这类合约胸有成竹的,那么今天为名来说说这类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首先我们从审判机构的一些学理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协议纠纷,主张按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协议。
其次:我们说说地方法院的一些意见
上海市高院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江苏省高院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此类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结合目前的一些判例,基本可以认定,此类协议被司法认定为道德范畴,协议无可执行效力,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即便受理的也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