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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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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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辩护词

发布者:陈冬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1660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任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陈冬杰、陈岭律师担任任某的辩护人。今天我们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详细的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任某系胁从犯,没有直接的故意,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被告任某在网上被林小姐的招聘信息所骗,并按照林小姐的安排来到了马来西亚,之后被阿龙以“保管”的名义收走了护照、手机、身份证、钱包,使其不能和外界联系,更没办法回国,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接电话。有四五个台湾人要求犯罪被告任某每天接8个小时电话,周末关在卧室里,其他任何事都不能做。(见卷三第177页第二至三行)由此可见,犯罪被告任某来到马来西亚后,随即丧失了人身自由,被关在房间,不能与外界联系,被人胁迫着,不得不每天接8小时电话,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既没有参与分赃,也没有领到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是集团犯罪,对于被告人任某犯罪数额认定不清,不应根据公诉的诈骗金额529949.73元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犯罪成员人数多达27人,分为一线、二线、三线,有着细致的分工、严格管理体系,构成了集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集团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人员,只需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被告人任某被迫参与了一线的接电话的工作,将自己便签上记录的打电话人的个人信息转到二楼,至于最终骗了多少钱,其无从知晓,侦查机关也未侦查到相关证据。其次,和犯罪被告人任某做同样工作的一线人员有十三人之多,而且被告人任某除小张以外并不认识其他人(见卷三第176页第九至十行),工作过程中一线人员也不需要相互配合,被告人任某不知道其他一线人员诈骗的对象,也没有为他们提供帮助,没有共同的犯意,不能让被告人任某莫名承担其他一线人员(十二个人)的罪责。再次,被告人任某工作期间未领到任何工资和奖励,可见其在集团犯罪中地位极低、作用极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项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上,被告人任某犯罪数额不清,如果根据公诉的诈骗金额529949.73元量刑,有违法律的公正,不能体现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经过公安机关的法律政策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真悔过,主动讲清了其所知道的整个案件的事实,为公安机关尽快侦查到案件事实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此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不同于再犯、惯犯,其犯罪习癖尚未形成,改造性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此次涉嫌犯罪,是受其他人引诱、胁迫所致,其自身首先就是一个受害者,被中国警方逮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把其从地狱中解救出来,被告人任某及其家人非常感谢政府把任某带回祖国。虽然现在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但是基本人身安全、人格权利都能得到保证,相对于被告人任某被拘禁在国外被迫欺骗同胞、家人不知其死活的日子,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要幸福的多。

为体现对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在对本案被告人任某具体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本案被告人任某做出公正的判决,让一个不到二十五岁的青年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陈冬杰 、陈岭律师

2015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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