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5月10日签订两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悍马震荡双钢轮压路机贰台用于云南武易高速公路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承租的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工地,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6000元未支付。
二、案件点评
1.首先,该案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于管辖问题,可以约定为出租方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节省日后诉讼成本。
2.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因此要综合考虑选择哪一种责任方式对己方更有利来进行选择。
3.对该类型案件要明确承租方负有结算及返还出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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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XX公司与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