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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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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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6次举报

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建议采取与灵活的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调整模式。要从立法层面去规制,比如采取单行法的方式,在社会法层面去看待新业态下从业者的地位以及相关权益保护,把一些基本劳动权益以及社会保障问题针对这种新的劳动形态重新进行制定与规范;而劳动法中一些关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规定,比如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这种针对新业态的特别规定应从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入手,比如工作时间,应该从生理健康需要的角度出发,限制最长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动。否则,以牺牲健康为代价的超时工作,可能会导致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甚至第三人造成伤害,不利于社会安全和治理

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基本社保权益也是应该考量的问题。不应让从业者作为自由职业者去购买社保,这样缺乏强制性,很多从业者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无法承受较高的社保费。由此一来,不仅会影响国家的社保覆盖面,从业者的基本社保权益也会受到影响。要把社保问题放在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框架里去设计,更好地解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一种可能的方案是,由平台按照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来为从业者缴纳社保,所涉费用可能需要平台提供一部分,以及从平台从业者报酬里抽取一部分来实现。

值得强调的是,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后果只能由自己来承担。政府应该考虑这部分从业者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在暂时无法实现构建新业态从业者完整社保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先在工伤保险制度上进行突破性尝试,研究出台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工伤问题的相关办法。

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供给,当前最大障碍还是在于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工伤。所以,很多学者都认为,工伤保险应当与劳动关系脱钩,不以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只要从业者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过程中,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当然,这个前提是要有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平台或相关用人主体,它们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从业者购买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从业者的工伤救济责任,为平台从业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