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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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辖区民警检查中未排患,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案情简介:非本辖区民警,陪同所长到其他辖区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未排患

国庆节期间,刘所长和杨民警(负责A责任区)到某企业(位于B责任区)进行检查,未带执法文书,主要检查了消防制度、消防人员、消防器材,但未对职工宿舍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节后11月6日22时许,该企业职工宿舍天然气控制阀门泄露天然气,致使天然气爆燃引起火灾,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

法院判决:所长刘某、民警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派出所所长刘某、民警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判处刘某、杨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虽非本辖区民警,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民警杨某不是本辖区民警,但到某企业检查消防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时,仍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以致企业发生火灾,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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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