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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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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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究竟是什么义务?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6次举报

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并应当相互忠实;

3.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

我们来看看这条法律产生的背景,因为法律的一个来源就是一个国家的风俗、道德累积,而法律只是将本属于风俗道德中情况更为严重一类上升至法律条文中,而本条的内容就属于这种类型,因为家庭稳定,社会才会获得稳定,如果家庭不稳定,社会稳定就只是一个空中楼阁,水中花,井中月。既然脱胎于风俗道德中,那么在实务中就很容易被理解为道德义务,但是很多实务者却忽略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该条属于《婚姻法》的条款,是国家立法者从道德中提炼出来,并升华为法律,那这时候就不仅仅是道德规定的义务了,而是法定义务。

因为离婚诉讼的证据收集经常涉及到私人空间和私人秘密,如果过错方狡猾一些,无过错方就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样对无过错方是严重的不公,而这就是将婚姻法第四条理解道德义务的恶果。

所以裁判者要将《婚姻法》第四条理解为道德义务,就应该对涉案男女双方结合进行深入剖析,分清楚他们结合时的心理状态,如果是利益结合多一些,肯定要直接判处离婚,如果结合的时候是建立在价值观上的,那么就有调解的可能性,这也无须将该条内容理解为道德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基于哪一类结合的男女,都必须遵守法定义务,裁判者不应仅仅为了维持稳定,而强制牺牲部分人的幸福,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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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