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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 | 高温津贴支付及高温天气作业有关知识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5次举报

夏季“高温模式”即将开启,高温津贴及高温天气作业有关事宜,是大家常常关注的话题。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就江苏高温津贴支付进行了规定,提高了支付标准,明确了有关支付事项。今天,我们来聊一下高温津贴的有关知识。

 

一、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要发几个月?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可不可以根据实际天气温度按天计发高温津贴?

 

有企业提出,在6-9月份,有时天气温度并不是特别高,工作场所温度也在33℃以下,该日是否无需发放高温津贴?以往的规定对此并未涉及。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也就是说,允许单位在支付高温津贴时剔除高温月份中那些实际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的工作日,但需要有事先的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

 

三、单位提供了冷饮、西瓜等防暑降温实物的,可否折抵高温津贴?

 

不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特殊注意事项?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高温作业中暑,是否属于职业病?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因高温津贴支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即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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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