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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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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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2次举报

      不同点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二、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三、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五、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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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