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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法律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9次举报


摘要

  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目录
  • ? 法律完善

  • ? 争议与困难

法律完善编辑本段


  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其二,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流通,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

  从立法角度考虑,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通过行政法规对适用范围在充分论证后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为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应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节中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先通过部门规章等效力稍低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立后悔权制度,然后逐步推开,待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诚信体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品市场基本形成之时,可以通过修改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

  我国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后悔权制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

  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该《规定》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删除了这一条款。部分地方性消费法规中已经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明文规定,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赋予了在线消费者们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回所购商品的规定。如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内容如下:“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无疑是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另外,我国的几大在线购物平台的交易条款中都或多或少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书面承诺。例如淘宝网加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就必须遵循基于“买家的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此次交易,买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这一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完善的反悔权制度来保障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已势在必行。

  不能说后悔权就是单方面撕毁合同。当然它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是后悔权的出现和发展以及到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发展,这一法律社会化现象密切联系的。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加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争议与困难编辑本段


  

买家


  有消费者认为,当前还没有明确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而这一点正是症结所在。如果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自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由商家承担,一旦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商家就会遭受损失。

  

卖家


  一些商家认为有些强人所难,寄过去退回来影响了自家的生意,同时

  在资金上无法承担退货带来的成本压力。有网店店主表示,如果实施以后退货的情况太严重,也会考虑适当加价。而最让他们担心的则是遭遇“霸王”消费者,比如掉包从中获取利益会很让人无奈。店主表示,“卖家或者买家,法律太过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现实的。”

  此外,不少C2C卖家也已经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后悔权”,但是相应的附加条件也较为繁琐。比如,虽然加入了可退换货的服务,但不少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像“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而有一些卖家,则明确规定退换货的运费需要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不想承担这笔钱,建议在购物商品的同时投保退货运费险。

 

专家意见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制度行使后会涉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得不到抑制。同时,“不宜退货”商品类别若不明确,执行会产生纠纷,甚至有人会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朱永平指出,消费者不要对这个条款寄予多大希望,如今大家对这个草案存在着误解。其实在合同法里就对消费者购买到有瑕疵缺陷的产品的维权有相关规定,这次所谓“后悔权”的引入更多的是细则方面的发布。同时,朱永平表示,国人对于欧美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误解,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附加条款。“即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买卖双方由于退货引起的纠纷。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致删)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