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孙子强占房子 奶奶要求腾退归还房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李某于1980年12月7日购买一套房屋。1995年5月9日,李某死亡。房屋由张某和李某之子李肖某暂时居住。2012年1月23日,李肖某死亡。同年,李肖某之子李小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小腾退归还该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李小应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死后,张某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李小未经张某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腾退归还房屋。
律师说法:侵犯他人占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1.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继续居住占有的权利。
2.仅享有继承权,但未实际取得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
3.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占有被侵夺;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4.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基于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所有权。
本案中,张某一直占有该房屋,李小未经同意,强行霸占房屋居住,侵犯了张某的占有权,张某可以要求李小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对于李小,其基于继承享有该房子的部分产权,应该通过房屋分割诉讼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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