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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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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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法院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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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