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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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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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是否属于夫妻一人债务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次举报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属于夫妻一人债务

原、被告具有亲戚关系,2008年4月6日,庞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万元。之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5万元及利息。庞某、滕某均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贷

庞某欠姜某65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滕某、庞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本院按照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保护其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庞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姜某借款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滕某和庞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滕某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庞某与姜某虽然均承认涉案65万元系双方2001年做生意时产生的,但姜某所提供的欠条系2008年4月6日庞某个人所写,该债务应为庞某个人债务,姜某要求庞某变更欠条行为应视为双方于2008年4月6日重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滕某与庞某已于2005年12月29日离婚,故该笔债务应系庞某个人债务,应由庞某个人偿还,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该涉案债务不属于申诉人滕某与原审庞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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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