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律师认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xx年xx月xx日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施X与被告易X系朋友关系,易X由于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每月利息5,000元,于xx年xx月xx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但两被告一直未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