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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王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超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老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老四川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唐XX,被上诉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老四川X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川0105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保险属于新型保险卡,被保险人需自己用购买的保险卡号和密码在上诉人官网上登陆激活投保,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购买保险自助卡过程中必须经过激活页面的打印件,必须下载涉案卡册(内容包含保险内容、免责条款等)、本案被保险人电子保单证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自助卡时,充分知悉涉案保险卡的保障内容及免责条款,该电子保单载明卡册与上诉人提交卡册一致,通过上述投保流程、上诉人全面展示电子保险合同,上诉人认为已经尽到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应尽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所患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障疾病不符,保险合同中约定女性特定痛症指原发于特定部位,并非被上诉人所发部位,且被保险人的出院记录记载,被上诉人早在投保前就有既往症,而既往症属于免责内容,故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王X答辩称:1、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是原件,且上诉人提供的2018年的投保流程和展示界面是否与2015年时一致不得而知,其提供的“网络投保流程打印件”中没有展现相应内容,只是一个网站连接,该种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符合要求。2、即使网络投保流程证据有效,上诉人没有排除掉其他人员操作投保的可能性,故上诉人无法说明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女性说明手册以及投保单的内容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3、被上诉人所患疾病是电子保单的投保内容,上诉人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对于“女性特定癌症”存在不同理解,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被上诉人在投保前并无既往症。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X老成都分公司向王X支付保险金100000元;2.判令XXXX老成都分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王X向XXXX老四川XX公司投保。王X向XXXX老四川XX公司缴费350元后,收到《XXXX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单》(以下简称《电子保单》),产品名称:关爱女性卡(电子),保单号为PC2600W061XXXX5489。《电子保单》载明,“…投保人王X,…被保险人王X,…保险期间2015年2月7日零时至2016年2月6日二十四时,保险期限1年,是否申请自动续保:是。户名:王X,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成都市XX),银行账号:62×××29,续保状态:续保成功…承保公司:XXXX公司,保费350元,所获保障:被保险人保障(RMB):意外身故险10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50000元;乳腺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其它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天(最多180天);特别约定:保障责任以卡册约定为准。…收益比例100%”。2016年2月和2017年2月,XXXX老四川XX公司均从王X的银行卡上直接扣费350元。《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对“女性特定癌症”的解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癌症是指原发于乳房、子宫颈、子宫、暖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性肿瘤。2017年6月30日时,四川省肿瘤医院出具《出院记录》,载明:“姓名王X,性别女,年龄41岁,入院日期2017-06-19,出院日期2017年06月30日,住院天数11天。一、入院情况:患者王X,女,41岁…2017-06-1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再发报告示:恶性肿瘤,…结合免疫组化结果诊断为近端行上皮样肉瘤…二、入院诊断: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四、出院诊断: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术后…”。后王X以患女性特定癌症为由向XXXX老四川XX公司索赔,XXXX老四川XX公司以王X所患外阴癌症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王X与XXXX老四川XX公司签订的《电子保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X所患“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疾病是否属于XXXX老四川XX公司免赔范围。XXXX老四川XX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下载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卡册,根据《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王X所患疾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但XXXX老四川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电子保单激活过程中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方式向王X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因XXXX老四川XX公司未尽到向王X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而不产生效力。故一审法院对XXXX老四川X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同时,XXXX老四川XX公司向王X出具的《电子保单》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王X被四川省肿瘤医院确诊其所患的“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是具有女性特征的癌症,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王X利益的解释出发,属于《电子保单》“所获保障”中“其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0000元”所承保的范围,应当以该条款获得保险赔偿100000元。故王X请求XXXX老四川XX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王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XXXX老四川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XXXX老四川XX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X老四川XX公司是否向王X履行了相关提示和说明义务、王X主**安养老四川XX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案涉保险产品为关爱女性卡(电子),被保险人用购买的保险卡号和密码通过网上激活的方式投保。本案中,王X购买该保险后成功投保并生成电子保单,在其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其本人操作。XXXX老四川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中国XX”网页登陆界面、网上投保界面等证据,虽显示被保险人在投保本案保险产品过程中必须下载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卡册,点击已阅读,知悉相关合同内容方可完成投保,但前述证据均为打印件,XXXX老四川XX公司并未对投保流程进行现场演示,且该打印件未显示操作时间,不足以证明王X于2015年投保时的流程与打印件中流程一致或王X在投保过程中已获取或知悉《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保险条款》的内容。综上,XXXX老四川XX公司关于其已就保险范围、免责条款向王X履行了相应提示及说明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王X获取的《电子保单》中并未对“女性特定癌症保险”进行解释。现XXXX老四川XX公司与王X对“女性特定癌症”的理解发生争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王X所患“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是具有女性特征的癌症,属于《电子保单》中载明的“其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万元”所承保的范围,并支持王X诉请XXXX老四川XX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XXXX老四川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XX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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