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小课堂之:疫情期间3.15消费者维权指南。

发布者:陈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715人看过


大家好,我是陈律师,又到了法律知识小课堂的学习时间了。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疫情期间消费者的维权指南吧。

  一、疫情影响下,消费合同是否必然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以

(1)解除合同,经营者未因消费合同遭受损失的,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

(2)解除合同,经营者者因消费合同遭受损失的,比如购买了不宜存放的鲜活易腐食材、私人定制品等,应以公平原则,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损失。

(3)如确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任何一方迟延履行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消毒制剂、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时,该如何维权?

1.拨打维权电话‘12315’进行投诉,以及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投诉受理范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的买卖行为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哦)

不受理的情形:(1)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的,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2)已经工商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不能再投诉处理。(3)私人交易行为(比如朋友圈个人交易)。

2. 消费者自己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索赔。对于民事赔偿纠纷,“12315”投诉处理中心只能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还需要消费者自己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可获取的赔偿:(1)不合格商品,可要求退货,退还价款。(2)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4)食品安全特别规定: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商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按一千元算。

律师温馨提示:一切维权手段的前提都建立在“经营者”身份明确可诉的前提,对于没有任何证照的个人出售行为,尤其是朋友圈微商交易,对方身份不明,难以追踪,手续不全取证困难,将给维权之路带来巨大困难。且朋友圈个人出售者往往不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比如疫情期间微信朋友圈一时涌现了大量医用口罩、医用消毒用品等防疫产品的出售者,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个人是不具备出售医用口罩及其他医疗器械的主体资格的。所以建议大家尽量到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维权无门哦。


好了,今天的法律知识小课堂都到这里了,有没有收获呢?大家若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末下方留言,也许您的留言会是我们下期课堂的主题哦!

敬请期待下次分享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