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车辆的存和放
——执法者对法律执行的随意性,看法治距离
这个事情,按照当下来说很小,小的也许可以忽略,但是,期间执法者前紧后松的表现,证明了,时下执法者就是当权者的奴仆。
一起交通事故,轿车和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到法院申请扣押了轿车。因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数额相当可观的商业险,摩托车司机伤情又不重,保险金额足够赔偿。于是,轿车司机就申请解除对轿车的扣押,但是,法院要轿车司机缴纳和轿车同等价值的现金才可,因为,摩托车司机申请扣押车辆的时候,没有缴纳保证金,所以,轿车司机也不想缴纳,于是就找到了一个能管得住法院法官的一个领导,领导的一个电话,一分钱不用交,轿车司机就把轿车开出来了。
此事,一下子让我陷入迷雾之中。如果说法官开始时候让轿车司机缴纳保证金之后再提车,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哪么之后,领导发话一分钱不交就放车的行为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了。如果说领导电话法官放车是有法律依据的,哪么此前的扣押车辆就是无道理的。我绕不开这个逻辑,还是轿车司机的一句话让我找到了答案,“这个年头,法不法的,有关系就可以办成事”。
执法者对法律执行的任意和随意,意味着法治离我们还很远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