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钟明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汉族,199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贵院于2017年x月x日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xxx看守所。
请求事项:
就贵院于2017年x月x日批准的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其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询问委托人刘某某,并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辩护人已初步了解案件事实,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认为,刘某某虽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继续对刘某某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深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根据xxx公安的对外通报,并结合嫌疑人刘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系因作为深圳某某公司的职员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才被福田
公安刑事立案侦查,其与xxxx等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属于同一案件,应并案处理。同时,根据辩护人了解,xxx等十x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涉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经收据固定。
二、综观刘某某在整个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刘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又具有自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应属于从犯。刘某某只是涉案公司的xxx人员,xxx。即使涉案公司、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并非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涉案程度浅,应属于从犯。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观恶性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大学毕业,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另一方面,刘某某于2017年xx月xx日主动前往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在办案机关多次讯问过程中,知无不言,如实供述其所知的相关情况,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其只身从xxx农村来到深圳只是为挣钱养活体弱多病的父母,无严重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
3、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防止“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防止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性质,对刘某某解除羁押措施不具有上述风险。
三、解除羁押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巨大精神压力,维护其身心健康,确保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刘某某大学毕业,作为现代女性,其自尊心较强,但同时因年龄相对较小,经历世事不多,也存在遇事心理调控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刘某某本人的陈述,其在羁押期间内已经因精神压力过大而身体失常、情绪悲观。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启动刘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望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
此致
深圳市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钟明明 律师
2017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