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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者:钟明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761人看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钟明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曾某1,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恳请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1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曾某1妻子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为曾某1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曾某1,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曾某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可能判处拘役刑,即使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一、曾某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宽情节,可能判处拘役。

1、曾某1至少具有防卫过当情节。纵观全案,曾某1本身并无对被害人曾某2实施身体伤害的故意,而是在面对曾某2和老三正在实施的暴力殴打情况下,为自保不慎将被害人曾某2砍伤。虽有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但并无相应的主观故意,亦不可否认其本身的防卫性质,即使损害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轻伤结果具有一定过失,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事实反映,曾某1为自保在夺走对方菜刀后,一直后退避让,多次劝阻“不要再逼我、不要往前冲了”,但对方仍不听劝阻,曾某1遂挥甩菜刀以阻止对方靠前,轻信可以避免,但不慎中仍将直接冲来的曾某2砍伤。因此,曾某2是在迫不得已且无意的情况下造成曾某2的伤害,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3、曾某1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并非隐蔽性案件,事发后已有人报警,曾某1对此完全知情,但期间并未逃跑,一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时无任何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无翻供串供情节,无任何其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因此,完全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本案性质上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人。经核实,2011年父亲过世时四兄弟就曾因丧葬费用分担事宜产生过冲突。本案性质相类似,系因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起因上亦存在过错,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曾某1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多处受伤,但并未就此闹事、缠妨,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本身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低。

基于以上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23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极有可能判处嫌疑人拘役刑。

二、即使可能判处曾某1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综合各方面来看,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该条同样作了规定。据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对嫌疑人曾某1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1、曾某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均较低,且本案案发于201x年1x月2x日,距第一次对曾某1采取拘留措施(2017年3月24日)时长达三月,期间,曾某1并未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现也认罪、悔罪,自己及家人都愿意协商请求谅解。因此取保候审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对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2、本案性质上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人,不存在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情节,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因此取保候审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如前述,曾某1自案发起至第一次被拘留期间,随传随到,一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具有自首情节,且通过三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了基本的证据。因此取保候审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也不存在自杀、逃跑的可能。

综上所述,曾某1犯罪情节轻微,极可能判处拘役刑,即使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委托人表示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确保遵守相关规定。贵局对曾某1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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