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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钟明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08人看过

该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钟律师接受委托后正确定性,有效组织证据,明确诉讼请求,积极立案,应适用法律得当,代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节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某陆续向原告周某某借款,并在双方结算后向原告出具《债务确认书》,该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债务确认书》未约定还款期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借款期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7日,此期间的利息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即173600元(700000元×1.5%÷30天×496天=173600元)。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许某某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某某、许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为各位梳理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一、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关于利息支付方式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关于借钱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 年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五、关于逾期还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有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民通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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