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明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60720**********

  • 执业机构: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仁之声||基于“刺死辱母者”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者:钟明明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1197人看过

  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备受关注,公布的一审判由中最大争议在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此,因本案正处上诉阶段,笔者不便妄加评论,但却有必要对刑法中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关系进行简单梳理。防卫,防御和保卫,自力救济方式之一。关于防卫制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已早有规定,但近年来,对其规定的方式,学界已有争议。现实的不法侵害确系防卫之前提。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所言,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程度为标准,防卫分为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有一般防卫的前提不等于有特殊防卫的前提,但有特殊防卫的前提肯定满足一般防卫的前提,两者属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注释1]。

  笔者认为,此种体系解释较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本意,尤其较好解决了防卫中“正当”与“过当”的区分标准问题。具体来看,对于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亦即危害生命健康安全时,可进行特殊防卫,不存在必要限度问题,可阻却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正在进行其他不法侵害行为(不限于犯罪),可进行一般防卫,当中,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者属正当防卫,系犯罪的法定阻却事由,此对应即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则属于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免罚情节。对此笔者梳理了一个思维导图如下,可以较清晰反映三者关系:

  同时,笔者提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公报案例供读者参考、评说。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主动进攻,对防卫者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已无后退之路的情况下,为了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进行还击,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不法侵害人系徒手实施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其刺伤致死,其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

  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不法侵害人划伤,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持凶器对防卫者继续加害,防卫者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持刀刺死共同侵害人,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在刑法许可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金艳无罪。

  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持刀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本人及其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不法侵害人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晓红无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