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细则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三次以下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四次以上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2)抢劫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一般残疾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2 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O%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钟律师接受指定为犯抢劫罪的郭某某提供辩护后,积极提出辩护意见,使一审法院在同案犯判实刑情况下,仍在法定刑以下对当事人判二缓三,并最终获中院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