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骆某1认识后自由恋爱,互相对各自的性格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被告骆某1因犯罪入狱,导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在这四五年的时间中,独自承担抚养子女义务的原告林某没有提出离婚的要求,反而每月都去监狱探望被告骆某1,这种情况下,被告骆某1本来应当好好珍惜该份感情、该段婚姻,但是被告骆某1出狱后与原告林某未能有效沟通和交流,在生活及情感上缺乏关心,在原告林某于一年前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至今,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关系仍然未能得到改善,而且,被告骆某1也不主动到法院来与原告林某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消极对待婚姻纠纷,所以原告林某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骆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林某主张婚生小孩骆某2由被告骆某1抚养,并且愿意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骆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